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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昌6月27日電(記者 鄔慧穎)近日,江西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出臺的《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2018年江西將在全省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并組建相應的鑒定評估專業機構,同步開展案例實踐。
《方案》明確提出,若發生較大以上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生態環境資源類案件中,存在生態環境損害;其他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等以上任意一項情形,都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為此,江西省專門制定了《較大以上生態環境損害分級標準》以便索賠操作。
根據生態環境保護損害造成的實際損失,生態環境保護損害賠償范圍包括生態環境損害應急費用、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費用、生態環境損害損失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以及其他應當賠償的費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是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
據介紹,2019年,江西省將通過案例實踐進一步修改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2020年,在全省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機制完善、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公開透明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積極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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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劉笑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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