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日前出臺。《方案》提出,今年起在北京市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力爭到2020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方案》明確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
四種情形將被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方案》明確了應當依照本方案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四種情形。第一種是,在國家和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以及本市生態保護紅線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第二種是,在上述區域以外的地區直接導致區域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綠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第三種是,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第四種是,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不適用《方案》。
損害賠償包括清除污染費等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含應急處置費用、環境監測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作為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根據國務院授權,市、區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規劃國土、環保、水務、農業、園林綠化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方案》規定,對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和司法機關移送的線索,經立案調查確認單位或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方案》規定的情形,應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探索建立損害賠償磋商機制
《方案》同時提出要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機制,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主動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經兩輪磋商或者6個月內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在生態修復過程中,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組織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對磋商或訴訟后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記者 李澤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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