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發布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轉辦部分意見建議情況的通報,提出試行企業“休眠”制度。建議對未按規定報送年報的企業設立“休眠期”,合理設置休眠條件和程序,承認休眠期間企業合法存續地位,保證企業經營資格和主體資格的連續性。
企業“休眠”制度,針對的是出現短期經營困難,但將來仍有意愿繼續經營,且經營前景較好的企業。在“休眠”期間,可以不按自行停業處理,不載入經營異常名錄,而且企業仍然具備商事主體的其他合法權益。這很像是電信領域中的停機保號業務——號碼暫時不用,可留存一定時間,以待需要時迅速激活。企業“休眠”其實也是“停機保號”,保的是企業主體和經營資格。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一些企業出現經營困難,有的難以為繼,有的暫時無法經營。“休眠”制度的提出可謂及時、必要,一方面可以節省企業成本——企業不是說關就能立刻關的,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清算、注銷等相關手續,將來重新注冊企業,又是一套注冊手續和成本,沿用多年的商標、品牌和苦心經營的形象可能都難以為繼。另一方面,“休眠”制度可以幫助企業避免因暫停經營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能夠保護主體資格的連續性。不少中小企業主臨時停業后可能會放任不管,既不去注銷,也不再報送年度報告。而根據相關規定,對連續兩個年度未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企業法定代表人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這無疑對其再次創業形成了阻礙。而“休眠”制度可以較好地解決上述問題。
企業“休眠”制度主要目的在于完善“保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讓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能夠在注銷或者被吊銷之外,有更節省交易費用的便捷選擇。因而,該制度在降低交易成本、便利企業主體等方面,很有意義,值得試點探索并適時推廣。
當然,還需要厘清一些基本問題、設置“休眠”期限和條件等。比如,企業“休眠”屬于停工停產狀態,顯然不能為員工正常發放工資,是否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員工與企業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由企業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非正常經營期間的生活費,以確保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再如,申請“休眠”需滿足什么條件、期限為多久,也需明確。此外,還要厘清與“僵尸企業”的關系,讓企業“休眠”并不是鼓勵企業“死而不僵”——“僵尸企業”是活不下去卻因長期得到政府補貼,吃著反市場的肉,熬成無效率的湯,而“休眠”是一種商事登記方面的靈活制度安排,旨在優化營商環境。
企業“休眠”是在“六保”“六穩”背景下實施的制度化探索,為促進企業休整釋放出無限可能。期待相關探索和試點能夠盡快開花結果,讓更多困難企業看到生機和希望。(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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