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3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監察法草案的說明,聽取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表決大會關于設立十三屆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決定草案,表決大會關于十三屆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的表決辦法草案,表決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兩個名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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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受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的說明。新華社記者 王曄 攝
以下為直播實錄:
李建國:
(三)明確監察委員會的產生和職責
關于監察委員會的產生。根據本次大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草案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草案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
關于監察委員會的職責。草案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一是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是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草案第十一條)。